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4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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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高政騏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被 告 陳勇証

一、原告因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8,506元,應繳裁判費2 萬5,35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4,8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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