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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6號
原 告 曾令軍
被 告 簡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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