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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黃綉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振茂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2,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7,038 元。
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51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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