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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李韋慶
被 告 郭思宸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登載於附註二所述之新聞版面」,然起訴狀並未記載該所謂之「附註二」事項,其聲明不明確,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2項登載新聞版面所需費用,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三)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6日前補繳訴之聲明第1項裁判費2萬800元,並查報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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