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65,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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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群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雪琴、潘欽陵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5,189 萬5,1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9 萬1,63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9 萬1,13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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