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6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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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林貴照
被 告 劉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陳述應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伍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壹拾壹萬肆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玖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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