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84,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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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王有富
被 告 張騰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道歉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
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問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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