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59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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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盧昭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計算式:953,044元+738,590元=1,691,634 元;
利息、其他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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