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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 告 興瀧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湧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琳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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