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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李明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鴻章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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