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再審原告 楊竣傑
再審被告 陳明雄
黃子建
邱爵榮
林意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2,998 元,而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6,28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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