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706,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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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穩穩全球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文
被 告 台亞開發實業顧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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