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1707,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蘇庭即蘇寶惠
訴訟代理人 陳逸賢
被 告 賴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