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445,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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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被 告 呂浩瑋律師即蘇文章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捌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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