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被 告 湯嘉閎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023 元,應徵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060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