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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5號
原 告 巫漢鈞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 萬0,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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