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70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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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01號
原 告 林月娥
黎欣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明雅、林政修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 萬0,79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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