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733,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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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佳樂珠寶貴金屬進出口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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