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756,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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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6號
原 告 陳國正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陳國正與被告頂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參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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