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757,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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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57號
原 告 賴皇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湘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8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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