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864,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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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64號
原 告 陳宏定
被 告 林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另第3項有關張貼道歉聲明及本件判決主文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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