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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4號
原 告 白政峯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揚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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