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6號
原 告 王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雪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萬21606元(參後附備註欄說明及不動產區段交易查詢單),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2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備註】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登記資料:
①新北市○○區○○段○○路000巷00弄00○00號,屋齡23年之1樓店鋪,於106年5月交易每坪單價47萬6000元。
②本件系爭建物登記總面積53.42平方公尺即16.16坪之屋齡12年1樓店鋪,訴訟標的價額為769萬2160元(476000×16.16=769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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