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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97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育慈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號8 樓建物及其土地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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