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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1號
原 告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遠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508元。
茲限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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