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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5號
原 告 林博賢
被 告 林旺隆 雲林縣○○市○○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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