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07,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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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7號
原 告 巽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肆萬肆仟捌佰貳拾參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8月31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372元計算,計算式:44,823美元×30.372=1,361,36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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