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08,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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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08號
原 告 王蓀賓
王蓀宜
王蓀宇
王蓀宸
王紫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被 告 王蓀容
劉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一、請求判決分割。

原告王蓀宇等五人,願補償被告王蓀蓉等二人共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二、被告劉玉琴受補償部分之50萬元,由原告王紫綾受領。

三、裁判費平均分擔。」

,惟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分割之內容,其訴之聲明並不明確,且其復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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