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19號
原 告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章
被 告 林淑珍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50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玖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參萬參仟零柒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