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20,2017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被 告 志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986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玖萬壹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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