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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2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松麟(原名陳冠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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