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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1號
原 告 李信良
被 告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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