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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6號
原 告 漢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洲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許珮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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