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許伯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626,8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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