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55號
原 告 簡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錦盛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訴之聲明第1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9月29日前補繳1萬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