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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鈴木健康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
依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20105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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