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69,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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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69號
聲 請 人 黃美桂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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