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72,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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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2號
原 告 陳週同
被 告 林正平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 萬元,應繳裁判費4 萬0,50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0,001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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