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76,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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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6號
原 告 謝承峰
被 告 謝松發
謝文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90萬9,561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萬9,5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玖仟玖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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