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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77號
原 告 蕭愛玉
被 告 李昌昇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純
被 告 賴俊逸
被 告 亞利通運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葉仲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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