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2996,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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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6號
原 告 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
原 告 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進入
上列原告與被告斯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34,706 元、563,294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34,706 元、563,294 元,依法原告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分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6,1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各尚應補繳2,040 元(計算式:2,540 -500 =2,040 )、5,670 元(計算式:6,170 -500 =5,670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廖進入即以琳環保企業社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040 元、命原告新北市社會關愛協會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5,67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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