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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4號
原 告 彭彩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碧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0月11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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