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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5號
原 告 陳詣暘
被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
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貳仟玖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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