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李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彧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