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6號
原 告 蘇仁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陳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