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36號
再審原告 謝榮銓
再審被告 郭燊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303 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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