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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力明
被 告 天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孫元璟
被 告 邵安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5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3 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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