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0號
原 告 梁國進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零捌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