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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蔡中豪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06年度板司調字第539號受理在案,爰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2項規定,視為原告聲請調解之時已經起訴,現本件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以106年度補字第3051號受理並進行審理,先予敘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54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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