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6,補,305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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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53號
原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被 告 友田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或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決議應予撤銷。
核其聲明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惟該財產權之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亦即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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